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13 17:13:25

刑法学新增罪名: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以下为大家梳理法律硕士考研的专业课,刑法学中的新增罪名。新增内容一般容易作为考点来考察,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重视起来。预祝大家2015考研获得圆满成功!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013新增)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主要包括:(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安、监察、法院等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处罚。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41条之一规定:对生产、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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