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盗窃罪
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1.多次秘密窃取:
1)1年内入户窃取
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尊重个人财产)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3.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可以定本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5.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6~18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6.盗窃既遂、未遂标准:
1)失控说
2)控制说(无形财物)
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
7.盗窃罪认定:
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则只定“盗窃罪”;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8.可以判处“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以数额巨大钱财、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也可构成“既遂”犯罪。
9.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若偷开机动车过程
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0.刑罚:
可以判处“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无期徒刑: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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