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解读民法典对2018年法硕联考的影响(2)
以下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的“干货:解读民法典对2018年法硕联考的影响”,考研是一段漫长的旅程,中公考研一路陪伴大家备战2018年考研!民法典的修订一直是一项令世人瞩目的工程,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时,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以便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人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认识。这样不仅实现“咨询集中”,还可以形成“体系分明”、“价值统一”,将民法的整体价值穿车在整个民法典之中,实现立法目的。继上次的分析之后,中公考研法学教研室的老师接下来再为大家具体分析,民法总则的修订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对法人分类作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规定。
这一分类有所创新。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国外民法则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或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划分。营利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利润的组织体;非营利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以公益或者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是比较科学的,但又不能穷尽所有的法人。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总体上就很难说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此次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三种法人的分类,更符合我国当下实际。
规定了民事主体的15种人格权,比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种类明显增多,进一步彰显民法是“权利宣言书”的意义。
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实际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控制权。除此三种,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两个“等”字表明立法采用非限定主义,即并非限于总则列举的权利种类。这意味着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人格权。
此外,有三种人格权虽没有明确写上是“权”,但自然人的自由、尊严是自然人人格的本源性权利,从中可以推导出法律已作规定的权利和没有规定但需为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而必须保护的权利。
规定了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和损害先烈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有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先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是先烈生前相关人格权的客体,先烈牺牲后不因其主体不存在、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而消失。这些客体活在人民心中,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可歌可泣。损害这些客体,构成对先烈生前人格权的损害,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立法崇敬先烈事迹、继承先烈遗志的坚强决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规定了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债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实践证明这一“期间”不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债权。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了一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效对债权之外的民事权利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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