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族 发表于 2017-3-29 17:29:21

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复习之民法学(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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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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