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族 发表于 2017-3-24 18:34:22

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复习之民法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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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
  1、住所唯一原则,即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有一个。
  2、在一般情况下,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3、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处所。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就发生了不一致。这时的经常居住地即视为住所。
  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最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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