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10-11 16:00:18

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担保物权概述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对担保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 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担保物权的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体现在:
  ①成立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②消灭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③消灭的从属性。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行使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2)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3)根据担保物种类的不同,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中公考研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冲刺集训营、专业课一对一、乐学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还会根据每年的考研大纲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哦~欢迎各位考生了 解咨询。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担保物权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