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10-11 16:00:18

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合同的履行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也是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消灭的基本途径。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带钱取货。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之债的保全
  合同之债的保全又称合同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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