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在于: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该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二: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它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宅基地。
(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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