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物权概述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
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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