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个体工商户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属于个体经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仅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按照该条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对外债务,在承担财产责任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个人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则由经营者个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则以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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