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专业硕士:保险硕士专业全面解析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努力提高研究生选拔培养质量,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保险应用型、紧缺型人才,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从2011年起,全国有关院校开始招收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保险硕士专硕介绍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简称MIA。
二、培养目标
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英、美、澳等发达国家先后开展了保险硕士专业教育。早期,与保险相关的课程大多在商学院或经济学院开设,保险硕士通常作为MBA课程计划或经济学学位培养计划的子项目存在。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巨灾风险、长寿风险等相关风险问题对经济运行的挑战,以及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需求逐步旺盛,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出现了专门化趋势。
为了适应竞争中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国外大学开始从重视经济学与管理学基础教育转向强化对技术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在此背景下,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体系得以形成,该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MBA框架下的保险硕士专业和独立的保险硕士专业。
两种保险硕士培养计划各具特色:前者在一般管理学基础课程之外,开设风险管理、保险理论与实务等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企业风险管理的知识框架,重点培养综合型的保险管理专业人才;后者则将专业问题细化,课程涉及保险的法律、财务、产品设计、产品定价和市场监管等,重点培养适应保险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综合国际上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和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具备经济学和金融学基础、熟悉保险学原理和基本实务的德才兼备的、具有较高实务能力、专门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保险专业课介绍
主要专业课程:保险学、货币银行学、西方经济学、市场营销、统计学、经济法、管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公司财务,中级会计学,金融经济理论与工程,企业风险管理,人寿与健康保险,财产与责任保险,精算原理,保险法,团体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营销战略,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市场研究,保险经济学,社会保障,灾害预防与控制等。
四、保险硕士的就业前景及院校推荐
(一)保险专业硕士就业方向
主要到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社会保险部门及保险监管机构从事保险实务工作,也可到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二)保险硕士考研院校排名
211开设保险专业硕士学校:
北京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上海市: 复旦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山东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四川省: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河南省: 郑州大学
湖北省: 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省: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吉林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江苏省:东南大学
江西省:江西财经大学
辽宁省:辽宁大学
重庆市:西南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
广东省: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非211开设保险专业硕士学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兰州商学院、贵州财经学院、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青岛大学、山东财政学院、西南民族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及相关要求报考;
3、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可以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其他符合国家及报考院校规定的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6、所有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及报考院校规定的年龄及体检标准。
(二)考试科目
1、初试科目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初试包括四门课程,其中国家统一考试课程三门、院校自主命题考试课程一门。
国家统一考试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100分)、英语二(100分)、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150分);院校自主命题考试课程:专业基础课(150分)。
2、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科目简介
Ⅰ.考查目标
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是为了招收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及资产评估硕士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攻读上述专业学位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培养潜能。
本联考科目要求考生:
(1) 具有运用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论证能力;
(3) 具有较强的文字材料理解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 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3) 试卷包含内容
A、数学基础 ;
B、逻辑推理;
C、写作。
Ⅲ.考查内容
(1) 数学基础
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的数学基础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经济分析中常用数学知识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概念。
试题涉及的数学知识范围有:
A、微积分部分
一元函数的微分、积分;多元函数的一阶偏导数;函数的单调性和极值。
B、概率论部分
分布和分布函数的概念;常见分布;期望值和方差。
C、线性代数部分
线性方程组;向量的线性相关和线性无关;矩阵的基本运算。
(2) 逻辑推理
综合能力考试中的逻辑推理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分析、综合和判断,
并进行相应的推理、论证、比较、评价等逻辑思维能力。试题内容涉及自然、社会的各个领域;不考查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不考查逻辑学的专业知识。
(3) 写作
综合能力考试中的写作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的分析论证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通过论证有效性分析和论说文两种形式来测试。
A、 论证有效性分析
论证有效性分析试题的题干为一段有缺陷的论证,要求考生分析其中存在缺陷与漏洞,选择若干要点,围绕论证中的缺陷或漏洞,分析和评述论证的有效性。
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明显的逻辑错误,论证的论据是否支持结论,论据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等。
文章根据分析评论的内容、论证程度、文章结构及语言表达给分。要求内容合理、论证有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B、论说文
论说文的考试形式有两种:命题作文、基于文字材料的自由命题作文。每次考试为其中一种形式。要求考生在准确、全面地理解题意的基础上,对题目所给观点或命题进行分析,表明自己的态度、观点并加以论证。文章要求思想健康、观点明确、材料充实、结构严谨完整、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3、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简介
Ⅰ.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是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根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了解考生对于经济学、金融学和保险学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制定。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攻读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专业能力和培养潜能。
本科目要求考生:
(1) 熟悉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2) 熟悉金融学基础知识;
(3) 熟悉保险学原理。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 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3) 试卷包含内容
A、经济学(占40%) ;
B、金融学基础(占20%);
C、保险学原理(占40%)。
Ⅲ.考查内容
(1)经济学
A、需求、供给与市场均衡
需求与需求函数,需求定律,需求量的变化与需求的变化;供给与供给函数,供给量的变化与供给的变化;弹性的定义,点弹性,弧弹性,弹性的几何表示;需求价格弹性、需求收入弹性、需求交叉弹性;市场均衡的形成与调整,市场机制的作用;需求价格弹性与收益。
B、消费者行为理论
效用的含义,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效用的基本假定;总效用与边际效用,边际效
用递减规律;无差异曲线、预算线与消费者均衡;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
C、生产理论
生产函数,短期与长期,边际报酬递减法则;总产品、平均产品与边际产品,生产的三
阶段论;等产量线、等成本线与生产者均衡,生产的经济区;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CES生产函数。
D、成本理论
会计成本与经济成本,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短期成本函数与短期成本曲线族;长期成本函数与长期成本曲线,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规模报酬的测度与变化规律;长期成本曲线与短期成本曲线的关系,成本曲线与生产函数的关系。
E、宏观经济学基础
国民收入核算;GDP的概念与核算范围;GDP的三种计算方法;GDP与GNP的关系。
(2)金融学基础
A、货币与货币制度
货币的起源与货币形态变迁;货币的本质及形式;货币的职能;货币制度构成要素;货币制度类型。
B、信用
信用的主要形式及其含义、特点和作用;信用工具的种类及特点;信用对经济的影响;利息率的定义及种类;决定和影响利息率变化的因素;利率的作用。
C、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的概念、基本要素及分类;金融市场的功能;各类货币市场上的交易活动;金融工具的种类及作用;资本市场上各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D、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概念、种类;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和功能。
E、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含义;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3)保险学原理
A、风险与保险
风险及其特征与类型;风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处理的方法和可保风险的构成;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分类,商业保险与类似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保险基金;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B、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和行使的条件,委付的成立条件;近因原则;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解决实务问题。
C、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D、保险经营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定、保险费的计算与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展业与承保;保险赔偿与给付;保险准备金与偿付能力;保险经营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测算。
E、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构成,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保险市场的管理,政府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内容;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