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考研冲刺:“一天一题”之民法篇(12月8日)
【单选题】1、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多选题】
2、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单选答案】:A
解析: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多选答案】:AD
解析: A对B错,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C错D对,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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