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1912年4月1日-1928年6月3日)
(一)立法活动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
主要内容及特点:继续确认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制度和原则;继续奉行责任内阁制,扩大总统权力(让步),仍须副署方有效;确立国会对总统权力的制约,总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次,重大事件须经国会同意或追认。
实质:国民党欲以在野的力量制衡总统,限制袁世凯,但事实证明那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2、《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袁记约法》):主要内容(特点):一大总统的权力广泛,几同皇帝二大总统的地位凌驾于国家各机关之上3、实质: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3、《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日)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颁布执行的宪法,内容及特点:一是在国体上,标榜“中华民国永远为民主国”“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二是在政体上,恢复天坛宪草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但总统的行政权力有所扩大;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度,各省可自定自治法。
(二)刑事法规 立法概况:1、《暂行新刑律》2、单行法规(特别刑事法),规定“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必特别法无规定者,始适用普通法”。
(三) 行政法规:建立近代文官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近代警察制度进一步完善
(四)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体制
三大系统:法院、检察、司法行政,采大陆法系司法制度,把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各设不同法院管辖。
(2) 审判机关1、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四级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及相应的四级检察厅;实际上各种诉讼多由县知事兼理当地民刑案件。2、兼理司法衙门
一是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衙门;
二是司法公署;
三是司法筹备处(仅新疆);
四是审判处(主要在新设的省份);涉外法院一是东省特别区域法院(俄国侨民)二是特别会审公廨(1927年1月收回)。
3、 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1、扩大军事审判的管辖范围(不是军人也可管)2、维护(无力改变)西方列强在华司法特权3、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判决依据,方便军阀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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