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清朝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清朝
(一)立法思想:详绎明律,参酌时宜,加强皇权,维护自然经济,保护旗人利益。
(二)立法活动:
1、《大清律例》 :1740年定型,两种基本法律形式。律为纲,例为目,相互依存。律修定后不再增多,代表稳定,例不断增多,适应时势。编成后的例,称为定例,附入律条,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2.清《会典》特点:以官举职,以职举政,以机关为纲目,随设随增,3、则例:各衙门的办事细则4、少数民族区域性法律1、《蒙古律例》2、《西藏通制》3、《回疆则例》4、《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番例》)5、西南少数民族(“苗例”) 6、清末“改土(司)归流(官)”(西南地区)。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罚制度的变化:①法定五刑更趋严密规范笞:四、五、十、十五、二十;杖: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徒刑;流,三等(《三流道里表》);死,斩绞两种,各分立决和监候②法外酷刑增多,死刑:凌迟、枭首、戮尸、锉骨扬灰;充军(文字狱);刺字 ;枷号。
2、 罪名的变化:1、重治思想议论犯罪,大兴文字狱2、在奸党中严禁内(京官)外官交结和宦官干政,其他新罪名
(四)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地丁合一的制度(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1712)。
2、禁海令、迁海令和限制矿冶业等十三行制度。严禁民间私自开矿。严禁民间织机超过一百台。
4、人民的法律地位一旗人二汉人(民人),良民,编户齐民三贱籍(曾开豁贱籍)A包衣(家奴)B贱民:浙江渔户、堕民、广东蛋民、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丐户,安徽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池州府的世仆等四雇工人,介乎良贱之间。
(六) 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1、议政王大臣会议2、内阁与军机处3、六部,设满汉尚。
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一人。 2、地方:省道府县(州厅)四级制,省正式成为定制,设总督、巡抚。道,由虚变实(2-3个府组成)。府(若干县组成);州和厅,有直隶和散设的区别。县,同明朝 3、职官选任、编制与管理(官少吏多)正途:科举正途;异途:捐纳,荫生。此外,特简、会推、荐举等。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三法司(1)刑部:部权为历代之最,职责有三(审判、司法、立法)。
(2)都察院(风宪衙门):职责,地位低于明朝(“密折”有关);司法职责:监督及参加会审等;长官。
(3)大理寺:地位下降,核议重囚、秋审等。
(4)三者的关系‘持天下之平者刑部也,执法纠正者,都察院也,办理冤狱者,大理寺也’。 地方:四级,县(州、厅)府;臬司(按察司);督抚。
2、 旗人的司法管辖:中央: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或户部审理。地方:由“理事厅”负责审理,审后上报至各旗都统、将军。
3、刑名幕吏(胥吏、幕友)与司法审判 胥吏(书吏、书差、书办):分各种专业,以刑名为最重要。幕友(幕宾、西席、夫子、师爷):清代地方衙门所特有(1) 幕友与胥吏性质不同,分各种职业,其中以刑名最重要。 实质:刑名幕吏(胥友和幕吏)实际上操控刑名案件的审理,加剧司法的黑暗。
4、诉讼审判制度
1、刑事案件的逐级审转制度2、秋审制度:对在押死刑犯的特别复核缓刑制度。分为:一情真二缓决三可矜四可疑五留养承嗣(雍正始)秋审主要是区分情实与可缓两大类,是一种恤刑制度
(八)清律的主要特点1、律例合编的法典体例固定化2、保护旗人的特权地位3、重惩反逆强盗罪,加强思想控制4、限制商贸活动(资本主义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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