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9:56

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明朝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明朝
  (一)立法思想:① “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②“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提出“明刑弼教”的思想 。
  (二)立法活动:1、《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条格繁冗”、“不剩其害”的教训。制定过程:草创、更定、整齐、颁示四阶段;结构: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突破进步之处(较唐律):
  (1) 体例上,以六部(律)为篇目,不再以十二篇分目。
  (2) 立法技术上,比唐例更精细,体系更完备(如将斗讼分开,贼盗分为强盗、窃盗、抢夺)邱浚:“分为六部„„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本,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之良法。”沈家本:“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律之面目矣。一改唐宋传统体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明大诰》(特别刑事法规) :以判例的形式出现的,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典型案例和训导,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实乃敕令谕旨和案例的汇编。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特点:用刑酷烈而随意,以治吏为重点
  3、编例。例分两种:一是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4、从《问刑条例》到律例合编:沿元之风气,将历朝条例整理汇编,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正式删定“永为常法”。万历时,将条例附于律文后,律例合编,清沿用之。 5、《大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体例,始编于弘治(180卷)至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后续有编纂。称其为将开国百多年典制“足法万世者,荟萃无遗”,但未及颁行。编纂特点:以官统典。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罚制度的变化:(1)死刑:凌迟入律,法外酷刑(2)肉刑:大明律沿用五刑,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墨面、纹身、挑筋、膑、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肉刑(3)廷杖制度化(4)增设充军刑(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五等)(5)增设枷号等耻辱刑 2、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①实行从重从新主义原则,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②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只规定属地主义原则。③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原则。与唐律比较,重罪更重。
  3、罪名的变化: ① “奸党”罪。②“上言大臣德政”罪(上书不颂皇帝功德而为宰相大臣歌功颂德)与“交接近侍官员”罪。③贪墨罪。处罚从重。
  (四)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明律对借贷利息严格控制。维护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允许纳妾。
  1、土地所有权与鱼鳞册(民田)—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加重了对田宅钱债的违法惩处, 官田、出现了永佃权
  2、户籍婚姻:1、编户齐民:军民驿灶医卜工乐2、婚姻:“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
  3、盐、茶、钱、钞法(明律首创入律专门立“法”,禁榷制度、出现了“交子”、宝钞) 4、 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之势)。
  (五)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机关: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废除丞相,扩大六部部权,直属皇帝;内阁(票拟)
  2、地方:省府县(撤路)省设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省府之间还有道(监察区)明中后叶,设巡抚、都督制度,为清开创了督抚制度。 3职官管理:1、选任(正途科举八股取士,异途有荐举、捐纳)2、考核。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中央为刑部(主 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 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 申明教化。
  2、诉讼审判制度:①起诉制度(基本同于唐宋,告、劾)②管辖制度: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洪武末年规定:藩司及直隶府州县审决笞杖;徒、流、边徒、充军、杂死解刑部审录;死刑报刑部详议后,交大理寺按覆,再奏请圣裁。③3、特别审判制度(会审,特别审,再审)(1)九卿会审(圆审)明朝重要的复核制度,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报皇帝裁决。 (2)会官审录(皇帝任命中央各机构官吏共同审理,录囚)(3)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五年一次)(4)热审(轻囚,恤刑制度)(5)朝审(每年一次,初京师重囚,后扩及地方)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犯罪,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④皇帝亲审与法外用刑:廷杖、文字狱、铲头会等⑤宦官厂卫干预司法一宦官二厂卫(东厂、西厂、锦衣卫)宦官、厂卫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更加黑暗。锦衣卫负责刑狱缉捕,下设南、北镇抚司。宦官特务机构东厂、西厂、内行厂。
  4、 监察制度:都察院(总负责,常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到地方录囚、察冤。提刑按察使(外台,行在都察院);道 监狱,明朝始正式称“监”。
  (七) 明法律的主要特点:1、严惩反逆贼盗2、严惩官吏赃罪:一是情节轻微即处死二是严刑三是株连极广3、严惩朋党为奸、内外交结 4、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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