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硕民法第十七章内容精讲
第一部分 本章内容概述本篇主要讲解的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本章主要包括八节的内容,在历年法硕真题的考查中,本章内容被考查到的知识点的概率最高。其中合同的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等几节的内容最为重要,本次知识点讲解的主要是合同的担保这一节内容中,有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知识点,这一知识点在理解上有一些难度, 需要深入讲解一下。
第二部分 知识点讲解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裁判或仲裁,未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不明确,为连带保证。
关于保证期间是一个难点, 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责任。 2、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或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未要求的,免除保证责任。注意,在一般保证中,6个月的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保证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三部分 真题再现
2012.31单选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A 6个月 B 1年 C 2年 D 4年
解析:选A。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两个期间极其容易混淆,一定要注意区分。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辅导名师——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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