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7:14

2016会计硕士知识点突破:金融会计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和种类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
  从事前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将贷款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通常银行筹集资本金来覆盖非预期损失,提取准备金来覆盖预期损失。因此,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与预期损失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大小是由预期损失的大小决定的。
  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实质上是银行对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过程,也是对贷款实际价值的评估过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对贷款预期损失的抵补。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1)普通准备金
  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由于普通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因此,普通准备金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超过部分不再计入。普通损失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普通损失准备金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是不确定的。因此,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同时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或者说反映的是贷款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
  (3)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不同,特别准备金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遇到特殊情况,商业银行才计提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内在损失计提专项准备金基础之上计提的。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和比例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三种,一是选择以全部贷款余额作基数;二是为了避免普通准备金与专项准备金的重复计算,选择以全部贷款扣除已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三是选择以正常类贷款余额或者正常类贷款加上关注类贷款余额为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简单地以各类不良贷款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计提比例来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的可疑类贷款,要逐笔确定内在损失金额,并按照这一金额计提;对于其他不良贷款或具有某种相同特性的贷款,则按照该类贷款历史损失概率确定一个计提比例,实行批量计提。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为某一特定贷款组合(如特定国别或特定行业等) 的全部贷款余额。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率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计提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对于没有内部风险计算体系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按照国别或行业等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商业银行表外核算予以明确规定。近年来,商业银行衍生金融产品、理财产品、贷款承诺、保函等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同时表外核算质量不高、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建立披露——科目——账户的核算控制体系。
  随着商业银行管理的不断精细与深入,对表外核算质量的控制逐步由原来的披露——科目的控制,转变为披露——科目——账户的控制。因此,可通过会计应用系统中对表外科目及账户的核算内容、记账模式、账户使用权限的标准化设置,从根本上提高总行统驭全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能力,构建起风险可控、管理精细的核算控制体系,为表外信息披露、内部业绩考核与分析、风险评估与管理提供详细明晰的基础数据。
  其次,提高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对账水平。
  一是建立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定期核对机制,在对账制度中明确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对账范围、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内容,细化和完善对账的操作规程。
  二是商业银行在开发会计应用系统时,尽量实现业务台账的系统自动登记、表外账的系统联动记账,提高对账的可操作性和机控水平。
  三是对于机构层次较多的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不同业务分层级的对账模式,尽量减轻柜面的工作量。对于系统自动登记台账、自动联动表外账的业务,建议将对账层级设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对于手工登记台账、手工登记表外账的业务,对账层级设在经办机构。
  

kyfive 发表于 2016-7-28 12:46:29


  最后,建立表外科目的专管责任制。
  随着商业银行事业部组织结构的广泛应用,条线管理不断纵深发展,总行财务会计部门统一制定全行会计政策,但对条线会计核算的整体控制力度趋于下降,表外核算质量不高、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因此,适应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特点,加强表外业务的管理力度,建议建立表外科目管理的专管责任机制,表外科目设置时,即明确专管责任部门,日后由专管责任部门对表外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和清理核对负责,以提高表外核算的质量,真实反映表外科目的经济业务实质。
  商业银行风险的评价是指商业银行在取得风险估计结果的基础上,研究该风险的性质,分析谈风险的影响,寻求风险对策的行为。
  风险评价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主观因素,不同的管理者对同样货币金额的风险有不同的评价方法。这是因为相同的损益对于不同地位、不同处境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效用。所谓效用,是指利益或收益存在于主体心目中的满足欲望或需要的能力。
  主观因素决定着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而其态度不外乎三种情况:拒绝风险,放弃盈利机会;承担风险,追求利润;合理地规范其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不因高盈利而冒大风险,也不因小风险而放弃盈利机会。显然,后者的态度是积极稳健的。商业银行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是研究在采取某种措施的情况下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以及可以取得多大的效果。
  2.权衡分析法。权衡分析法是将各项风险所致后果进行量化比较,从而各项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
  3.风险效益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是研究在采取某种措施的情况下,取得一定的效果需要承担多大的风险。
  4.统计型评价法。统计型评价法是对已知发生的概率及其损益值的各种风险进行成本及效果比较分析并加以评价的方法。
  5.综合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是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将风险的构成要素划分为若干具体的项目,由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调查统计评出分值,然后根据分值及权数计算出各要素的实际评分值与最大可能值之比,作为风险程度评价的依据。
  平息债券,是指本金在到期日一次支付、利息在持有期间平均支付的债券。
  平息债券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未来所付利息的现值,二是未来所付本金的现值。“平息债券”。大多数由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债券都属于平息债券,不仅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发行日和到期日之间也进行有规律的现金支付。
  【问】我司是保险公司,展业中发放给个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员工)的代理费没有发票。这种情况应该算工资支出,还是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列支?目前税务部门不给个人代开此类服务发票。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餐饮、娱乐业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规格为:210mm×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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