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013年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刑法21-30)
2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22、盗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
(1)失控说,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的既遂,反之,为盗窃的未遂;
(2)控制说,凡是盗窃犯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的既遂,反之,为盗窃的未遂;
(3)失控加控制说,凡被盗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经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通说认为,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合,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
23、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24、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转化抢劫,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两者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
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客体:国家金融储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6、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3)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
时装化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客体:正常的的社会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3)主体: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4)主观方面:故意
28、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29、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
30、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客体: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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