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6:44

吉林大学2013年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民法21-30)

  2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只是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包括:
  (1)当事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自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
  22、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2)在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4)在效力上,具有优先力(优先于债权)、追及力(权力行使不被一般性的流转阻碍),以及排他性(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5)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6)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2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24、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
  25、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法。
  (1)意思主义模式: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要件。
  (2)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成立或者生效除了债权行为之外,还需要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形式。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了债权的合意外,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26、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全能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1)占有: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者控制的权利
  (2)使用: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
  (4)处分: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7、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适用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8、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生产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物主动产
  (3)添附:不同所有人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包括混合、附合、加工。(4)拾得遗失物:拾得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5)发现埋藏物:多采纳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6)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若第三人在事前系出善意且取得程序合法,即获得该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同时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买卖: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的方式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
  (2)互易: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
  (3)赠与: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与另一方。
  (4)继承与遗赠。
  29、共同共有类型?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4)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3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所有权: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2)共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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