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6:40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清朝法律1

  1、清代“律”与“例”的关系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1) 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2) 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3)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4)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2、热审
  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3、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刑部职责
  (1) 在皇帝之下行使国家主要的审判权,具体审理京师百官犯罪、京畿地区大小刑案,核定全国的死刑案件,批结全国军流案件,并负责办理每年的秋审、朝审大典。
  (2) 作为主要的机构参与或主持国家的重要立法,主持律例的修订工作。
  (3) 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5、朝审
  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10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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