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6:37

2016考研民法学考查重点: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民法领域的一项至为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在解决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的同时,还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以及价值判断,因此在理论和实务方面,该制度始终是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对象。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 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
  第一,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
  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 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第二,第三人是善意的。
  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在相关的实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考察各个方面比如转让价格、交易环境等,如果受让人的交易行为和公众对一般交易的理解是相符的,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主观善意,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
  第三,转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价格是合理的。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行为,它除了包括财产交易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情况,比如质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等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第四,必要的公示了财产或者权利的转让。
  结合我国相关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需要有必要的公示,并且公示方法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依据法律的规定,登记了转让的财产,那些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时,受让人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认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其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便是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如果交易完成之后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根据原始取得的含义,只要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受让人得以合法占有标的物,即使转让行为因属于无权处分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影响到受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这种权利是来源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
  适用善意取得主要能够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基于善意与出让人进行交易,出让人有义务完成交易,转让标的物与受让人,而受让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对价并协助出让人完成交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让人作为无处分权人,与原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两种:1、出让人基于借用关系、 租赁关系等合法占有原权利人的财产,后又将该财产无权处分与善意第三人的,原权利人可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请求,发生竞合的可以选择行使;2、出让人对所转让的财产是偷盗、拾捡等所得,因为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所转让的财产,原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发生竞合的可以择一行使。
  第三,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也不能向其主张任何权利。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由出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辅导老师——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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