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6:37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宋辽金元法律1

  1、编例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
  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的特点是:
  (1) 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 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3、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4、《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5、折杖法
  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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