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夏商周的主要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左传》曾引用《夏书》说,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即“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按照夏朝法律的规定,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朝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罪名。“不用命”或“不恭命”即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神前处死。夏朝还有“不孝”、“失天时”“淫朋阿比”等等罪名。
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除了同夏朝一样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西周时期还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