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概念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条件
①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危险来源:1)人的危害行为2)自然灾害3)动物侵袭4)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②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③对象条件:第三者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
④主观条件:主观出于正当避险目的,为使有关财产、人身、其他利益免受进行的侵害。
⑤限制条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无其他方法保全另一较大合法权益。
⑥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大于个人利益。
⑦特别限制条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警察等)。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①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且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
②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与正当防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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