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特征
实施犯罪行为 ~ 犯罪完成前。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行为实行方式: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双重实行行为。
3.认定“着手”: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4.犯罪没有得逞: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5.不能把没有得逞简单等同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
6.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继续。
7.意志外因素
1)行为人以外客观原因
2)行为人自身客观原因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三、犯罪未遂分类
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按“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2.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行为实施完毕,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3.未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使其未能将其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
4.修正主观说(通说):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已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
5.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6.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此行为“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7.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能完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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