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重点解析: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如经营权人、承包权人、租用权人和借用权人等。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 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3. 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