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4:59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八)

  1.权利的要素及其局限性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法律规范的重心就是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设定。对于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如教材中列举了八种要素。当然,也有其他关于权利要素的概括的,如六要素、五要素等等。可以说,上述种种权利的定义或释义说明权利现象确实包含多种属性、多种要素,每个定义或释义都揭示出了权利的某个或某些要素,包含对权利的正确认识。但同时,由于它们忽略了权利属性的多样细腻感以及这些属性的内在统一性,以致割裂了各种属性之间的有机联系,割裂了对象的整体性,过于强调某一要素,致使其他要素成为盲区。因此,我们在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涵时,既要看到其包含着多种属性及各自的侧重点,又要看到单从一个角度分析的局限性。
  2.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种分类,我们可以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入手。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如你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时与你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的是谁呢?我们说,所有权就是一种“对世权”,它意味着除了你本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你的所有权。这时,义务人就是世界上、社会上的每个人,而不是特定某个人。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你跟对方签定的合同中,有要求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那么这时对方就是义务人,你的权利是相对于合同另一方来说的,故是“相对权利”,此时,义务人也是确定的、特定的。
  3.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在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的划分中,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的。总的来说,法律会规定一条权利的链条来保证权利的最终实现。如公民可以享有债权,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诉权,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债务人提出公诉。由此可见,权利的层层第进关系,诉权相对于债权是第二性权利,但是相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权又是第一性权利。
  4.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用语
  “宪法权利”是宪法学意义上的用词,是法学研究中的用语。同时,有关“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学上也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human rights),而德国宪法学者则习惯“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的称呼;不少日本学者似乎取其平衡,将其定名为“基本人权”;至于我国宪法学者,大多均根据现行《宪法》上的用语,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基本上这些用语所包含的内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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