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28 12:04:55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一)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理解法律关系: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这样,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就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但当法律对这种买卖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此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只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而排除其他另外的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债务关系等等。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做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参加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为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的关系,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明显地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例如有一司机违章驾车,公安机关的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此时,司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3.不同法律关系的分析
  通过以下例子,具体来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
  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了10万元,B公司向C公司借了10万元,问这里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C公司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还钱?
  我们必须要清楚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在上例中,A与B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B与C也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此,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其有各自不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A可以向B主张债权,B有权向C行使债权,但是C却没有权利直接向A要钱,因为A与C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所以,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必须要围绕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进行把握,以避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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