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重点名词解释(16)
151、法治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152、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
15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154、法的规范作用
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155、法的社会作用
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156、利益
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157、利益性平衡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158、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159、政策性平衡
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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