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重点名词解释(8)
72、普通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75、性权利亦称
“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第二性权利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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