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6.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7.我国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得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9.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甲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10、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早年,梅兰芳与人合演《断桥》,也就是《白蛇传》,剧情是白娘子和许仙两个人悲 欢离合的爱情故事,梅兰芳在剧中饰演白娘子。剧中,白娘子有一个动作就是面对负心的丈夫许仙追赶、跪在地上哀求她的时候,她爱恨交加、五味杂陈,就用一根手指头去 戳许仙的脑门儿,不想,梅兰芳用力过大,跪在那里扮演许仙的演员毫无防备地向后仰去。这是剧情里没有设计的动作,可能是梅兰芳入戏太深,把对许仙的恨全都聚集在了手指头上,才造成了这样的失误。眼见许仙就要倒地,怎么办?梅兰芳下意识地用双手去扶许仙。许仙是被扶住了,没有倒下。可梅兰芳马上意识到,我是白娘子,他是负心郎许仙,我去扶他不合常理,这戏不是演砸了吗?大师到底是大师,梅兰芳随机应变,在扶住他的同时,又轻轻地推了他一下。所以,剧情就由原来的一戳变成了一戳、一扶和一推,更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白娘子对许仙爱恨交织的复杂心情。这个动作,把险些造成舞台事故的错误演得出神入化,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从此,在以后的演出中,梅兰芳就沿用了这个动作,而且,其他剧种也都移植采用了这个动作处理,这个动作成了经典之作。
由此可见,不仅在舞台上,在各行各业,在各个岗位,在工作中,在生活中,无论是大师还是普通人,失误和错误是难免的,关键是出现失误和错误以后怎么去对待,怎么去处理。处理不当,会酿成事故,导致全盘失败;处理得当,能败中取胜,化腐朽为神奇。
(1)为什么“无论是大师还是普通人,失误和错误是难免的”?
(2)梅兰芳为什么能“把险些造成舞台事故的错误”变为成功的“经典之作”?
(3)当我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出现错误或失败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答案解析】
1、「答案」ABC.选项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答案」BCD.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选项BCD应选。至于选项A,错在“一年”,应为两年。
3、「答案」AB.《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4、「答案」ABD.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答案要点」(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分)。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1分)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1分)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1分)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1分)
6、「答案要点」(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分)。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1分)。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2分)。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1分)。
7、答案要点: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是指女儿嫁出去之后,就与父母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了。
首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有一定的正确性。
嫁出去的女儿与丈夫及夫家的父母组建了新的家庭,根据《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出嫁女儿有扶养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又形成了新的家庭权利义务关系,出嫁女儿与自己的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变更。
其次,“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又是片面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因此已婚的女儿也属此列,仍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其不分性别地享有于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继承人而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均不受性别的影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已婚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可以平等的继承父母的遗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已出嫁的女儿与新的家庭建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女儿与父母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8、答案要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特征
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须具有代偿能力,即具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从属性,是指保证以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补充性,是指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设定条件
1.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三)保证的效力
1.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一般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行使其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3.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即保证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限度内,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9、答案要点:(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为承租人,故其享有该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是抵押权人,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中不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问题。
(3)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丁所支付房价较高,且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即所付房屋价款相同数额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所以丁只有支付房价高于乙时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抵押权期限届满,丁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因此丁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丁所支付房价高于乙,二是代甲清偿100万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10、答案要点:1、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范畴。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而梅兰芳大师这件出演失误可以看作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所以说失误的错误时难免的。
2、梅兰芳大师将舞台事故的错误变成成果经典之作,是因为他的这种成功的认识来源于实践。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第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正是由于梅兰芳大师的应对突发事故多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才使得错误变成经典之作。
3、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把实践引入认识论,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因此,我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出现错误或失败时,我们应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首先,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第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过程。第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把握认识,正确处理认识与实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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